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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資深刑事辯護律師李長明的專著深入剖析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的刑法內涵,揭示了網絡空間的法律邊界和治理策略。文章強調,盡管網絡空間在科幻作品中被描繪為虛擬與現實的交織,但其本質仍受法律約束,法律態度需以邏輯為準則,避免修辭陷阱,如將機器人視為法律主體或過度解讀“元宇宙”的全真性。
1、網絡是一個虛擬空間,非法傳銷者利用網絡這一特征,借助高科技、電子商務等名義,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
2、安徽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副總隊長李柏嶺表示,網絡傳銷活動手段多變,擴張速度加快,隱蔽性、欺騙性進一步增強,且危害愈發嚴重。同時,傳銷犯罪復合化趨勢日益明顯,很多傳銷活動只是把傳銷作為手段,本質是從事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同時伴生著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值得警惕。
3、網絡傳銷通過互聯網擁有一個理論上無窮大的“參與群體資源”,具有極強滲透力、欺騙性和危害性。瀏覽此類網站的上網用戶都可能是潛在的參與群體,犯罪團伙僅通過聘請專門人員管理網站,對會員的提成、計酬進行系統計算,較易組織管理,參與人員遍布各地,社會影響巨大。同時,參與傳銷活動群體涉嫌違法犯罪。
4、網絡傳銷的查處面臨著多重難點。首先,虛擬性是其顯著特征,非法傳銷者利用網絡的虛擬性,打著高科技和電子商務的旗號,進行空手套白狼的行為。例如,會員得到的僅是虛擬的服務器空間,且以發展會員為主要目的,支付方式多為網上支付,完全電子商務化。這種模式使得傳銷脫離實物產品,更具欺騙性。
法律主觀:網絡上犯罪的一般是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因為尋釁滋事罪一般是指現實當中的公共場所,并非網絡上的虛擬場所。
《解釋》第五條結合信息網絡的兩種基本屬性,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網絡空間中進行的誹謗與尋釁滋事犯罪活動所應面臨的刑罰處罰標準如下:一旦觸犯誹謗罪行,則將依法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等嚴厲懲罰;若構成尋釁滋事罪,則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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